分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竞争情报分会章程
(第四届理事第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于2010年1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TOP)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竞争情报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竞争情报分会是自愿结合、依法成立的全国性竞争情报工作者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发展我国国家竞争情报、行业竞争情报、企业竞争情报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组织广大竞争情报、情报研究和信息咨询工作者,促进竞争情报业和竞争情报学科的发展,推动竞争情报知识的普及和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反映竞争情报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竞争情报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振兴我国经济、提升国家、企业竞争力,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信息咨询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挂靠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二一○研究所(对外称北方科技信息研究所)。业务上受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指导。分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学会办公室)接受本会理事会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二一○研究所双重领导。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二一○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TOP)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竞争情报理论和实践的学术交流活动,研讨竞争情报和信息咨询为市场经济和国家以及企业发展服务的经验和方法。
   二、组织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竞争情报实践经验交流活动,推动我国竞争情报实践向行业和区域扩展。
   三、普及竞争情报知识,培训竞争情报人才,提高全社会、全民族的竞争意识和利用情报的能力,发展和完善竞争情报研究、推广、服务的综合配套体系。
   四、开展竞争情报咨询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内外企业的委托开展技术跟踪环境监视、市场调查、竞争分析、竞争策略、情报系统建设、工商秘密保护等方面的咨询及中介服务。
   五、倡导和规范竞争情报业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
   六、促进国际竞争情报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外竞争情报从业者协会、有关团体和咨询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七、举办为竞争情报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竞争情报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推荐、奖励竞争情报方面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发现和推广先进的竞争情报工具,表彰为发展竞争情报业做出重大贡献以及为学会活动积极工作的会员。
   九、编辑出版竞争情报学术书刊和科普读物。

第三章 会员(TOP)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和荣誉会员(含名誉理事长和荣誉理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1. 个人会员
   能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竞争情报、情报研究、工商管理和咨询工作者;
   (2)获得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以上学位的竞争情报、情报研究、信息咨询和工商管理工作者;
   (3)自学成才、从事信息分析、信息管理、市场研究、情报研究、信息服务、战略企划、市场分析、市场调研等相关工作的人士;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有关的企业界人士;
   (5)攻读竞争情报、情报研究、信息咨询、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
     2.团体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信息、咨询、竞争情报、情报研究和工商管理工作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务院各部委(局)信息和咨询机构及其他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以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信息和咨询组织及生产经营等企业单位。
     3.特邀会员
   在学术和实践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同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国外竞争情报专家。
     4.荣誉会员
   对于学术上和实践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因各种原因不再从事本会工作的会员;对于有较高学术威望,参加或组织本会学术交流活动的外籍专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荣誉证书,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特邀会员需经本会组织发展部批准,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会员注册后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或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注:无正当理由),经本会提示,一年后仍无反应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TOP)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在换届的情况下,如无条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也可用其它民主方式完成上述任务。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理事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的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讯方式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奖励、表彰优秀学术论文、竞争情报刊物、科普作品及优秀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继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应由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制定本会的长远规划和发展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和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工作机构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研究部、普及培训部、咨询服务部、合作交流部、企业工作部、组织发展部等工作机构,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机构的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主任由主任聘任,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工作机构职责
   一、制定本机构学术活动计划;
   二、按照理事会批准的计划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三、组织、评审、推荐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协助本会刊物征、审稿件;
   五、掌握国内外竞争情报动态,及时对促进科技进步、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提出建议;
   六、接受委托提供竞争情报咨询服务;
   七、举办培训班,提高竞争情报人员的业务能力,发现并推荐优秀的竞争情报专门人才;
   八、完成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学会办公室)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具体领导下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安排,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职责
   一、提出并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提出并执行学会的各项计划和规划;
   三、制定秘书处工作准则,梳理好与上级学会、理事长、常务理事会与挂靠单位的关系;
   四、负责学会的财务管理;
   五、处理学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TOP)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挂靠单位支持;
   三、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由挂靠单位财务处代管。

第三十六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TOP)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TOP)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挂靠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科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TOP)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2010年1月27日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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