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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情报分会会员职业行为道德规范(试行) (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 二○○六年元月)
第一条 为规范竞争情报分会会员的职业行为,增加社会对竞争情报业的尊重,维护行业信誉,保护会员权益,增强凝聚力,提升竞争情报业的社会影响力,促进竞争情报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遵纪守法,职业行为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或共同认可的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尊重同行,不进行不正当竞争,禁止非道德行为,不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损害同行的利益,不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第四条 坚持诚信为本的从业原则,维护行业信誉,不做有损行业和分会信誉的事。
第五条 采取符合法律和道德准则的手段和方法完成竞争情报收集工作。在竞争情报分析、处理的过程中坚持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不臆造或误传竞争情报,不提供任何可能被用于破坏个人或公众名誉的关于个人性格的情报。
第七条 保护客户利益,保守客户在商务活动中所提供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保守国家秘密,遵守信息安全和信息保密以及个人隐私权的所有要求。
第十条 持续努力,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接受政府、社会以及本分会的监督。对违反本规范的会员,分会将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按章程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分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并修订,经常务理事大会通过后正式实施。由竞争情报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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